免交房产税的房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婚姻存续期间或因继承进行产权变更的房产等。
一、祖父母房产继承属于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祖父母的房产,一般没有特别明确约定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祖父母明确了房产只归一方所继承的,则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婚姻效力时,不进行分割。在实践中,继承祖父母的房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般的普通人没有明确的约定。
二、继承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继承的房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但是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房产只归一方所有的,房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不再算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承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遗嘱继承的,要根据的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