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经手人的法律规定及借条的陷阱。借条中可以写明经办人的情况,经手人的责任视其角色而定。借条的陷阱包括故意错误信息、非本人签字、借条写成收条、篡改金额以及未收回借条再次要求偿还。借条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借条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内容清晰,不得擅自更改。借条的书写可以由经办人完成。
法律分析
一、借条中经手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借条中经手人的法律规定是如果是存在着经办人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在借条当中写清楚经办人的情况。
借条上经手人签字的责任,需要根据经手人的具体角色,来进行判断。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中,经手人既可以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其中的一方,也可以是借贷双方邀请参加的见证人,更可能是为这项债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如果经手人被认定为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话,比如经手人是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时候,经手人就应当偿还这笔债务。如果经手人被认定为保证人的话,就需要按照约定来承担保证的责任。没有约定的话,应当被认定为一般保证人。如果经手人被认定为见证债务成立的第三人的话,债务履行期届满,经手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借条陷阱大致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故意写错名字或身份证号,在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否认本人为借款人。
2、借条系借款人提前准备好,但却不是借款人亲笔签字,在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否认本人时借款人,经笔迹鉴定也非本人所写。
3、将借条写成收条,从而无法确定双方是借贷关系。
4、借款金额未用大写,出借方无痕迹的篡改了借款金额。
5、偿还了借款,未及时收回借条,出借人凭借条再次要求偿还。
二、借条内容一般包括哪些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此外,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借条的产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当中的书写的条件,其中内容笔迹部分必须非常的清楚。并且借条书写完毕之后,不能够擅自的进行更改,对于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的,属于造假的情况,对于其效力不予认定。
借条并不一定必须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书写,在这个过程当中可能会存在着经办人,这是属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具体负责借条书写等相关事项的人员。因为借条当中是包括有债权人和债务人,除此之外就是会存在经办人的。这在《民法典》当中也是有所规定的。
结语
借条中经手人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其具体角色来判断其签字责任。经手人可以是借贷双方当事人之一,见证人或债权债务的保证人。如果经手人是借款人,则需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偿还债务;如果是保证人,则需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若是见证人,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借条陷阱包括故意写错身份信息、非本人签字、将借条写成收条、篡改借款金额等。借条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借条应符合法律要求,内容清晰,一经书写完毕不得擅自更改。借条的效力不予认定若存在实质性变化或造假情况。借条可以由经办人代为书写,其角色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