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劳动部门或者工会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人事争议有哪些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人事争议主体的范围较广,只要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均属于人事争议的主体。同样人事管理行为也非常宽泛,是能够引起人事争议,即能引起人事争议的囊括全部人事管理事项与管理行为,包括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职工、用人单位将其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它们的共同特征是:
1、争议双方具有特定性。一方是职员,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必须是职工、用人单位因劳动人事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2、仲裁机构具有行政司法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具有行政司法性质,属于国家仲裁。
3、仲裁具有诉前必经的阶段性。仲裁是诉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劳动人事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是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