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体罚违反的法律有哪些

2024-08-31 00:33:06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定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一项比较重要的课题,下面从变相体罚的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三个方面介绍:

(一)民事责任即教师的侵权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后造成了学生的身体损伤。

(二)刑事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第37条的规定,对于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可对教师进行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过失致学生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根据《刑法》第235条和第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造成侵权之后,虽然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仍应该承担学校对其的行政责任。学校应当在得知教师实施变相体罚的同时,对该教师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从组织上否定教师变相体罚行为的错误性。倘若学校对教师实施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变相体罚不予以重视,甚至予以某一程度的支持的话,那么变相体罚就势必造成学生的更大伤害,成为校园伤害事故的来源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老师体罚学生的怎么办

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明文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也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