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消费欺诈行为的有:消费主体存在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消费时存在欺诈的其他情形。
一、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如何判断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
对欺诈购房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
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
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二、保健品价格欺诈虚假广告怎么进行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维权
1、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食品过期、食品冒充药品、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