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如何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2024-08-31 00:29:34

(1)减刑:

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必须严格遵守管辖原则。对关押在看守所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意见,报同级公安机关审核、上级机关批准后,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担保手续。担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担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证明,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重新违法犯罪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经治疗养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