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迁户口的新政策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公安厅《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及现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条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和本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市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及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间的迁移,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市外迁入区域分为:优化落户区域、鼓励落户区域、放开落户区域三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