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