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税收优惠,在不同的国家其名称不尽相同。常见的叫法有税收奖励、税式支出、税收支出或税类支出。尽管其名称不尽相同,其含义却大体一样,即一国政府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目标,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把原本属于国家财政上的收入无偿地让渡给某些人或某些行为。税收优惠这一定义可从两方面来理解:就一个国家税收制度而言,它总是由两类不同性质的因素所组成。第一类因素指的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准性法规条款。就某一税种而言,是指税法条文中对课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要素做出的严密规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获取收入。第二类因素出现于税收的实施过程。在执行税收的基准性法规条款过程中,政府为了引导某些经济活动和资助激励某些纳税人,实施了背离上述基准性法规条款的许多附加规定或称特殊条款。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偏好,其目的不在于取得收入,而是为了放弃一些收入,即让某些纳税人减轻甚至免除税收负担,增强其激励效应。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运用税收优惠减少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与国家运用税收基准性条款先将这部分税款足额收上来,然后再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补助给纳税人,其经济效果是基本相同的。这就是说,国家因各种税收优惠少收了多少税款就等于是国家通过预算支出了多少钱。因此,税收支出是由于政府采取各项税收优惠而减少了税收收入的一种特殊的支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