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考验期何时开始

2024-08-31 00:27:16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根据犯罪情节轻、悔罪表现好、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不良影响等条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和接触特定人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若有附加刑,仍需执行。

法律分析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缓刑考验期一般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那一天。也就是如果不针对一审的审判结果提起上诉,那就在判决宣告之日起的十天后开始生效。如果上诉或抗诉后,经过二审判决或裁定仍然维持原判的,那么要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拓展延伸

缓刑的考验期如何确定

缓刑的考验期的确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进行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被判缓刑的罪犯的个人情况、犯罪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考验期的长度一般在一年到五年之间,具体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在考验期内,被缓刑罪犯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造自己,接受法院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如果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再次犯罪,可能会被判定为成功完成缓刑。反之,如果在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或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决。因此,缓刑的考验期的确定对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缓刑考验期的确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的。在考验期内,被缓刑罪犯需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造自己,并接受监督和指导。良好表现可能获得成功完成缓刑,否则可能被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因此,确定缓刑考验期对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全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证据第七十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证据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