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期间,配偶或一方继承或遗赠的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死者在遗嘱中表示某一遗产仅为丈夫或妻子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一财产只给予丈夫或妻子,则法律应尊重死者和捐赠人的意愿,配偶一方的继承和馈赠不应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应视为个人财产。《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是有除外条件的。如: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本条规定,结合以上财产的定义,以下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和奖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时支付给劳动者的作为劳动者报酬的金钱或者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鼓励、表扬劳动者而给予劳动者的金钱或者实物。
2、生产经营所得。从事自营、租赁、承包业务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以个别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活动,或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根据“独资法”或“公司法”从事生产或商业活动所得的资金或种类。
3、知识产权收入。知识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其中只有作者和发明创造人才能享有人格权;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夫妻双方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来获得收益。
4、继承或捐赠产生的财产。在婚姻期间,配偶或遗产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一方或双方继承的已故父母的继承权,以及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收到的礼物和礼物。但是,如果继承人在遗嘱中表明某项遗产只属于夫或妻,或者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给予夫或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尊重一方配偶的继承和赠与。不能将赠与遗产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配偶双方共有的其他财产。根据现实生活,主要有下列类别的财产应由双方共同拥有:
(一)婚后财产改良后的增值部分,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中一方婚前拥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翻新和改建,从而增加了建筑物的价值,则增加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二)婚后夫妻财产造成的窒息,是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存款利息;
(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次脱产取得的一次性工龄补偿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丈夫或妻子偶然获得的奖品或奖品;
(五)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领取的养老金、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六)配偶双方的共同债权人是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例如配偶共同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债权。由于遗嘱是有特殊性的,所以如果要确定以住所赠与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遗嘱人所订立的相关规定来看,遗嘱人如果没有明确的表示该财产是属于赠与给个人的,或者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那么就默认为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我继承了父母的遗产,继承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