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被拆迁户,其人均住宅建>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面积15平方米安置;其人均住宅建>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人均建>面积安置;其人均住宅建>面积高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面积3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总建>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按建>面积50平方米安置。原使用人系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在计算安置面积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四条被拆迁户安置房的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安置标准价格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标准但未突破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新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对安置标准以外的原住房建>面积部分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即在原实物折价外,再给予700元/m2的经济补偿;因特殊情况需要安置的,其超过安置面积但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实物折价补偿后,给予200元/m2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被拆迁户原批准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计入被拆迁户人均住房建>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在拆迁公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无条件地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未到期限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迁人按残值给予补偿。
第七条搬家补助费按原使用人具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每人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户人口为一人的,一次性发给50元的搬家补助费。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前需再次搬家时,按上述标准再次发给。
第八条为加快房屋拆迁的进度,拆迁人可对被拆迁人提前签协、搬迁采取奖励办法,其奖励标准由各拆迁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九条被拆迁户家庭人口中的农业户口(含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刑的人口)全部“农转非”。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转非”的劳动力,由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统一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