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南阳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各级政府配套450元/人。90元纳入家庭账户(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在开展基本药物零差价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和参保地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用完为止。60元纳入统筹基金,互帮互助,统筹使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次报销)
1.普通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是在境外就医的。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200
20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400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