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孙子只有在自己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并且爷爷的子女都已经死亡或者是虽然没有死亡但因为某些原因不能赡养老人,此时孙子具有法律规定的赡养爷爷的义务。上述规则不仅仅适用于孙子,孙女也适用。当然有负担能力的爷爷对于孙子父母死亡的,也具有抚养义务。
一、老人带孙子女的费用合理吗
老人一般能索要带孙子女费用。因为父母是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人,父母健在的情况下,爷爷奶奶没有义务抚养孙子孙女。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老人如果帮助子女带孙子孙女,可以索要抚养孩子的抚养费。但若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导致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时,不能索要该费用。
二、亲属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有哪些效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亲属关系在我国《民法典》上有什么效力,要依据是什么亲属关系而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无能力抚养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无抚养能力就是养不起孩子,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身体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孩子的抚养无能为力,即无抚养能力。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外公、外婆具有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