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

2024-08-31 00:20:16

如何看待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具有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有以下案例:樟树市三村民以阻止挖砂为由,强拿硬要他人钱财价值1500元,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陈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上午10许,张家山街道州上村陈家组部分村民认为编号“42”号(下称“42”号)和编号“13”号(下称“13”号)挖砂船是在陈家组沙洲上挖砂,于是乘坐渔船前去口头警告不要在此河段挖砂作业。次日上午10时许,陈家组村民发现“42”号和“13”号挖砂船仍在该河段挖砂作业,被告人陈甲、陈丙等十余名陈家组村民相邀以阻止挖砂船在其沙洲上挖砂为由,乘坐被告人陈爱如的渔船先登上“42”号挖砂船进行阻止。“42”号挖砂船熄火后,被告人陈甲、陈乙以挖砂船在其村的地界上挖砂为由,向“42”号挖砂船负责人李某索要钱财,李某见对方人多势众被迫拿了1500元给被告人陈甲,陈家组村民遂乘船离开。之后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等十余名陈家组村民又登上“13”号挖砂船。口头警告不要在其村的地界上挖砂,见“13”号挖砂船停止挖砂作业,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等人遂乘船离开。当天中午,被告人陈甲、陈丙和陈家组十余名村民在张家山街道河西烧菜馆聚餐,聚餐的花费1100元从收取1500元中支出,剩余的400元放在被告人陈甲处。这样解释好理解吗?该内容由杨振军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