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相关规定,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是第三人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责任。若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也需与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适用此规定。
法律分析
临时工,并不是公司的成员,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应该属于雇佣关系。在确认双方属于雇佣关系的情形下,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拓展延伸
维权指南:保护临时工的权益与安全
在面对临时工遭受意外伤害时,维权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护临时工的权益与安全,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首先,确保立即寻求医疗帮助并记录伤害情况。同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报告和证人证言。其次,与雇主或雇主代表进行沟通,提出索赔要求,并要求赔偿。如果雇主拒绝合理赔偿,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律师,了解维权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护措施。此外,与其他临时工或工会联系,共同行动,增加维权的力量。维权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坚定和有条理,以确保临时工的权益得到公正对待。
结语
临时工遭受意外伤害时,维权至关重要。立即寻求医疗帮助并记录伤害情况,保留相关证据。与雇主沟通提出索赔要求,并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律师。与其他临时工或工会联系,共同行动,增加维权力量。冷静、坚定、有条理,确保临时工权益公正对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