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
民商事案件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将来可能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是最重要保障合法权益的手段。依据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所处案件阶段的不同,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执行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情况紧急:依据该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规定。而情况紧急的情形,则是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时,要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涉及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比如银行账户已经有转移的痕迹、房产准备私下过户给第三方的证据。
(2)明确管辖:在申请诉前保全前需要明确管辖法院,如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以成为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
(3)提供担保:申请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等额担保,否则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4)30日内起诉:如果是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随时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
二、诉前保全需要准备的材料
1、保全申请书一份:申请书需申请人签章,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印;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的身份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章)。
3、被申请人身份材料:被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4、申请人委托材料:委托书中需明确注明代为办理诉前保全事宜。
5、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如房产需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银行存款需提供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6、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 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五)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基本证据材料:起诉立案需提交的证据材料、起诉状一份。
8、担保书一份。担保书需担保人签章,担保人是自然人需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印;担保人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加盖公章。
担保人身份材料:担保人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是企业、公司等法人需加盖公章。
担保形式分为: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保证担保、保险公司责任险(需提供保单、保函复印件,且价值不低于保全标的。)
三、实务要点
1. 期满未起诉的诉前保全措施不因保全申请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而自动解除。
【相关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的规定办理。
3. 当事人提起诉前保全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诉讼,且法院判决最终亦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故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不能认定申请保全错误。
4.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所以,对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是否足值以及应当提供多少价值的财产作担保,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决定。
5. 原审法院的诉前保全措施应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原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仅是续封及查封的表述不一致,并不影响对涉案房屋查封的法律效力。
6.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是对该损害责任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在法院裁定采取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相应侵权诉讼的审理法院。
7. 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权,法院审查主要从以下因素考虑:
(1)主体是否适合;
(2)申请人是否有胜诉可能;
(3)是否具有紧迫性;
(4)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5)损害平衡性;
(6)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