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法律分析
1、《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3、《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
4、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人数和工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拓展延伸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和职责是什么?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构成通常包括雇主代表、工会代表和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员。雇主代表通常由企业管理层或人力资源部门的代表组成,工会代表则由工会成员或工会领导人担任。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员通常由专业律师、劳动关系专家或独立调解机构提供。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促进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他们负责听取双方的陈述、收集证据、进行调查,并提供公正、中立的调解意见或解决方案。他们的目标是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结语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的规定而确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分别由职工代表大会、用人单位指定和工会委员会指定产生。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通常以5-7人为宜。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旨在促进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公正、中立的调解意见或解决方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