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大埔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78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55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89元亩到15558元亩之间。六塘镇、凤山镇、沙埔镇、东泉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06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4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0元亩到13842元亩之间。太平镇、社冲乡、寨隆镇、马山乡、冲脉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80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38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46元亩到13384元亩之间。古砦仫佬族乡、龙头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30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0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0元亩到13202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