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2024-08-31 00:05:49

首先可以协调解决问题,或者也可取消费者保护协议投诉。如果没有解决办法,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标的物质量异议及时提出,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接受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予以拒收。如果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缺陷,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否则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应视为合格。

一、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是质保期吗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

二、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来说,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