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监督的规定

2024-08-30 23:57:54

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监督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综上所述,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监督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