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人,学校的保护如下:保护其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其能在健康良好的情况下全方面的发展;保护其能够接受到平等的教育。如果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有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