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2024-08-30 23:55:57

法律分析:对于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协议离婚的程序为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书上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确定内容,其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给予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对于夫妻双方在此期间没有反悔的情形,三十日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给予夫妻双方发放离婚证。对于诉讼离婚的程序,其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其准备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在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可以立案的,人民法院会进行立案,并通知其夫妻双方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