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补偿费或赔偿协议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拆迁款迟迟不给时,被拆迁人可以持有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或者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安置补偿费的约定中,应明确交付货币的金额、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房屋面积、户型、位置、装修情况等细节。
法律分析
如果补偿协议中规定的赔偿数额没有问题,只是无法收到协议中明确规定的赔偿款项,那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补偿协议签订后,若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拆迁部门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赔偿款,被拆迁人可以持有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一、如何约定拆迁安置补偿费或者赔偿
(一)交付货币的,我们应约定支付金额、支付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违约,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二)交付房屋的,应当对房屋面积、户型、位置、房屋质量、装修情况等约定清楚,在和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明确,如果不明确不要签字,不要盲目相信拆迁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凡是没有写到协议里边的都是不算数的,如果履约期限届满,拆迁方仍然没有支付补偿款或者进行安置的,要第一时间找到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如果确定对方拖延履行,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款迟迟不给应该怎样做
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当然虽然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但是可以在补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拒绝搬离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延伸
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指的是:一方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结语
拆迁安置补偿费或赔偿协议是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对于拆迁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项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方未按期履行协议,被拆迁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同时,拆迁安置补偿费的约定也应当明确,避免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