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法律特征及其与赔偿金的区别:违约金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数额预先确定且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不等同于合同履行,违约方无论对方是否受损均需支付。赔偿金则需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关系不同,不适用等分原则。
法律分析
一、未按合同履行付款违约金多少
未按合同履行付款,违约金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在该标准内的违约金数额是合理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不合理的,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的法律特征
合同违约金的法律特征:
1.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3.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
4.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有哪些不同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未按合同履行付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如约定不合理,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违约金具有预先确定、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不替代合同履行的特征。与赔偿金相比,违约金的给付依赖于合同中的约定,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惩罚性质,而赔偿金则通常是为了补偿实际损失。违约金的数额应符合一般社会标准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不必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