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证人去派出所做笔录,没说实话不想做证人,我现在有他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2024-08-30 23:45:21

电话录音是合法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之一,属于被法律认可的视听资料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作为定案的根据,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或自诉人承担。

法律分析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拓展延伸

目击证人拒绝提供真实笔录,持有电话录音作为关键证据

在法律程序中,目击证人的真实陈述至关重要。然而,当目击证人拒绝提供真实笔录时,持有电话录音成为关键证据。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可靠的证据,以证明目击证人在派出所笔录中未说实话。这种录音记录可以通过声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来支持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法庭将根据录音的内容、可信度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评估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因此,持有电话录音作为关键证据,有助于揭示目击证人在案件中的真实陈述,确保公正和正义得以实现。

结语

电话录音作为法庭证据,合法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呈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视听资料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证据必须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电话录音在目击证人拒绝提供真实笔录时具有关键作用,能支持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法庭将评估录音的内容、可信度和法律规定,以确定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因此,持有电话录音作为关键证据,有助于揭示目击证人的真实陈述,确保公正和正义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证据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