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虽然减刑总量有限制,但每次减刑都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减刑过多。减刑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罚种类和刑期确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一般减刑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