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违法行为,但仅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职责,若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却故意继续,可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若海关公职人员向不满足条件的主体提供退税凭证,也可能构成该罪行。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门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条件。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一般徇私舞弊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若是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在海关部门就职的公职人员,若是明知道某单位或者是某公民,并不满足获得退税凭证的资格,但是依旧向不满足条件的主体提供了退税凭证,那么此职员就有可能犯了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而被量刑。
结语
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主观要件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却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本罪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承担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如果这些工作人员明知某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获得退税凭证的资格,但仍提供虚假凭证,就可能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