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家暴起诉离婚的一次不一定能成功离婚。如果被施暴的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暴行为的,则第一次起诉法院调解无效也会判决离婚;如果不能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则不会成功离婚。
搜集证据时可以搜集下列证据:
1、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证据;
2、被施暴时留下的录像、录音资料;
3、其他人的证言;
4、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时,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
5、被施暴是报警的公安就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