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收回了开垦荒地的补偿吗?

2024-08-30 23:26:53

开垦荒地村集体收回应有补偿。荒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私自开荒者只能获得部分补偿费。签订承包合同后开垦的荒地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时也应有补偿。补偿款应先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协商分配给农民个人。

法律分析

一、开垦荒地村集体收回有补偿吗?

开垦荒地村集体收回有补偿。开垦的荒地原则上还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对开垦的荒地进行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应该归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上可知,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个人无所有权的。农村荒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并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仍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私自开荒的村民只能获得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二、开垦荒地的情形是什么?

(1)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含同,私自对该集体土地进行开垦的。

村民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承包合同,私自开垦利用集体土地的,其实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能够确定的是,村民私自开荒这一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不予认可的。因为没有任何证件及经营权的证明。

这类四荒地被征收时,还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仍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私自开荒的村民只能获得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2)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对该集体土地进行开垦的。

在“四荒地”承包完成初步治理之后,将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四荒”使用权。

开垦荒地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开垦的荒地面临着征收活动的话,也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补偿的,这和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土地补偿是一样的,同时应当是将这个补偿款下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然后再协商来确定分配给农民个人。

结语

开垦荒地村集体收回有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开垦的荒地原则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因此,对开垦的荒地进行征收时,应该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对于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私自开垦的村民,他们只能获得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而对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开垦的村民,他们应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补偿款应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再协商确定分配给农民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