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2、管理方法调整权。因设立股权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3、处分行为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如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该信托股权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此种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而归于消灭。4、受托人解任权。倘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股。风险提示:股权代持有以下风险: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2、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股权代持人有什么权利
股权代持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风险提示:进行股权代持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协议以外的人进行约束。2、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能以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实际出资人”是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的称谓。
股权代持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1、名义代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2)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2、名义代持人系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1)已婚,提供结婚证;且配偶需到场共同申办公证;(2)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3)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3、名义代持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及公司股东出具的知悉代持情况的相关证明;4、实际持有人(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2)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5、代持股权所在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盖公章;6、相关转账凭证、出资付款凭证;7、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处可提供代书);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风险提示:股权代持有以下风险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3、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关系,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构建
1.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2.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3.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4.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有些是为了享受外资优惠政策而使外国公司或个人代持中国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有些是为了回避法律的人数和行业限制,有些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隐名股东的资格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权代持触犯侵占罪吗
股权代持,是指出资人以隐藏的形式让他人代为明面上股东来掌握股权的一种方式。既有一定隐秘性,也存在着一定风险。2005年6月4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中明确:“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以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2005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意见》:“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该内容由崔萍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