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法人犯罪和法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只要法人出现超出经营范围、隐瞒真实情况、抽逃资金、解散后擅自处理财产、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公告等行为,就可能承担行政处分、罚款等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接受法律制裁。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只要没有股份的法人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就可能承担行政处分、罚款等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1.超出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撤销、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一、法人犯罪监事是否有责任
法人犯罪监事有责任,监事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撤销、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总公司法人跟分公司法人是否为一个人
总公司才有法人资格,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风险是不可预料的,所以公司法人是有风险的,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结语
以上文段阐述了法人犯罪的相关责任和法律规定。根据文中所述,只要企业法人出现超出经营范围、隐瞒真实情况、抽逃资金、解散后擅自处理财产、变更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等行为,就可能承担行政处分、罚款等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企业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分公司负责人则需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重整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