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除以下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划拨工业用地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欲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应当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符合前提条件,才能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办理审批与出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