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及控股股东需规范的行为。实际控制人是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行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控股股东需确保分离非经营性资产,遵守诚信义务,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严格遵循提名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干涉人事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
法律分析
一、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是否必须是同一人?
第一大股东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制者则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者则是最终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二、控股股东需要规范哪些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不一定是同一人,实际控制人是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控股股东需要规范的行为包括确保分离非经营性资产、遵守诚信义务、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提名候选人、不干涉人事决议和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规范行为有助于维护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公正经营,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