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有未遂,但劣药与假药有不同定义。劣药是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而假药是非药品冒充药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更大损害。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是损害药品管理制度和健康权利,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故意是构成该罪的要求。要分清既遂和未遂,明确两者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有未遂吗?
生产销售劣药罪有未遂,详细的情况可参照下文:
1.除了“生产、销售劣药罪”还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两个罪名有密切关联性。
2.生产劣药是指《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劣药的产品。
3.生产与销售是两个环节,行为人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任意一个环节就构成该罪。
4.只生产劣药不销售假药,同样构成该罪名。
二、劣药与假药的区别
药品管理法所含要点有:药品所含成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劣药是量不符合标准,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2.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3.仔细看假药跟劣药的定义,你会发现,劣药只是量不合标准,假药是冒充、甚至成分符不。明显假药比劣药更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大致为:损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病情加剧等后果。
1.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生产销售劣药罪有未遂,但是要分清既遂和未遂,明白两者的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阐述,劣药是在成分的含量上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而假药则是非药品冒充药品,致使受害人的健康权利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的后果。
结语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是对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造成损害,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劣药与假药的区别在于劣药是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而假药是非药品冒充药品。劣药罪可以包括生产或销售环节,而假药罪更容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生产销售劣药罪可以构成未遂,但要明确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差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劣药罪是指生产或销售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而假药罪是指非药品冒充药品,导致受害人的健康权利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