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钱了,应该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应按照管辖范围追查,认为有刑事犯罪并符合立案的条件,应予以立案。同时,任何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案或举报。
法律分析
一、被骗钱了,首先应该报警。被害人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应按照管辖范围追查,认为有刑事犯罪并符合立案的条件,应予以立案。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拓展延伸
报案与举报的正确方式
报案与举报是公民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正确的报案和举报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以下是关于报案与举报的正确方式的法律分析:
首先,报案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时,报案人应当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同时,报案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录音等,以便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其次,举报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举报人应当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举报人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录音等,以便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最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犯罪行为,公民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案。例如,对于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公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案。
总之,正确的报案和举报方式对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
结语
最后,我们被骗钱了应该及时报警,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我们也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