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实施某种行为的不构成胁从犯,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程度和所起作用,应以此为依据处罚胁从犯。
法律分析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由于行为人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减少,因此,即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也只能按照胁从犯处罚。但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应按主犯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实施某种行为,则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迫使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这种情况下司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再例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不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这种情况下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的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胁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在处罚胁从犯时,一定要以其犯罪情节为依据。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胁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内容由韦端宁律师和家和律云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