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3、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劳动仲裁管辖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