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公开和授权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公开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一部分,目的是让公众了解正在申请的发明。公开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供相关材料来质疑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授权阶段则是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授权条件。专利权的内容包括独占实施权、进口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
法律分析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授权后公开。对于发明专利,公开后不一定授权。
公开是专利申请中的一个环节,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为:
(1)受理阶段: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2)初步审查阶段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
(3)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4)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
(5)授权阶段也就是说,专利公布后还有专利的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会审查专利的新创性等,如果专利符合授权条件,就会取得授权,而如果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则会下发审查通知书,申请人要通过答复来克服缺陷。成功克服后授权,如果一直不能克服,就没有办法拿到授权(当然,最终驳回也可以通过复审、上诉等程序继续争取,不过结果还是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
公开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一个程序,目的在于让公众知道有人想要申请被公开的发明,从公开到授权之前,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递交能够证明被公开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材料,这样做的目的应该是利用社会公众力量来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吧。专利申请被公开一段时间后,专利局才会对专利申请进行正式审查,比如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发明是否具备三性,同一个申请中的多个发明之间是否具备单一性等,在申请满足以上要求后,就可以授权了。
专利权的内容都包括哪些
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结语
专利的公开和授权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包括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和授权阶段。公开的目的是让公众知道有人申请了被公开的发明,并且公众可以向专利局提供相关材料来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的内容包括独占实施权、进口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等。这些权利赋予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或方法上享有独有的权利,并保护其创造的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
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