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审核通过后发受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需在60日内作出并通知相关方,若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效期1年,如情况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
法律分析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流程与评估准则
工伤认定流程与评估准则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发生后,进行工伤认定的具体步骤和依据的准则。工伤认定流程通常包括申请、调查核实、鉴定评估、审批等环节,以确保公正、客观地判断工伤的成因和程度。评估准则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对工伤案件进行评估的指导原则,包括伤害类型、伤残程度、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工伤认定流程与评估准则的建立和遵循,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赔偿的公平与公正。
结语
工伤认定流程与评估准则的建立和遵循,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赔偿的公平与公正。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应积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供完整材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后,将及时发放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鉴定结论将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并及时送达相关方,确保工伤职工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如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1年内,如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