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写明协议内容、签订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签章或者盖章。一旦调解协议达成并签署,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协议内容。
但是,如果调解协议中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协商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调解协议可以被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
协议的修改或撤销,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但是,如果调解协议已经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