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认定淫秽物品时,应当与有关人体的科学著作以及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例如有关人体的生理解剖知识、生育知识以及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病医学的著作。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作品。例如有艺术价值的裸体绘画、雕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