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离职时间和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通常情况下,辞职没有赔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有权要求赔偿。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离职时间有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对于离职的时间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协商一致即可辞职。
第三十八条(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离职的手续有哪些?
1、如果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您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离职后有补偿吗?
通常情况下,辞职是没有赔偿金的。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那么就要依法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要继续履行;劳动者没有让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没办法再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就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劳动者支付适当的赔偿金,无需再给劳动者另外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的话,不能得到赔偿金,即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其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中中只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就可以直接离职的,没有时间限制。离职的时候除了要提交离职申请书之外还需要进行工作的交接才可以离职的。同时主动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和失业补偿金的,因为不适用。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时间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即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手续包括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并进行工作交接和物品交接等程序。通常情况下,辞职是没有赔偿金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金。因此,主动离职的劳动者不能得到赔偿金。离职时需遵守相关程序,但没有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