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3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3。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一、附图8级伤残鉴定标准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趾缺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缺失;
35、一足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二、工伤定级标准
1.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共分为十个等级,一般伤残情况一级是最严重的,十级最轻的;2.具体还需要至到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或者前往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双足部分肌瘫肌力达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面部烧伤植皮大于等于1/5的;4.九级工伤鉴定标准: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者。5.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且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