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们在一般情况下,把股份投资公司的分类分为三种:1、自益共益,即自益权是专门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准备的权利;2、股东人数,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就可以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3、特殊性,即前面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特别享有的权利,例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