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应获得公平补偿,补偿费不得少于土地补偿费的80%,安置补助费应平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被占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应保障农民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分析
需要补偿。征地补偿分配的原则是对被征地的农民获得的补助费的支付不能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给予分配对象,安置补助费应当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拓展延伸
修路时占用他人山林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修路时占用他人山林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涉及到对私人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的权衡。根据法律规定,私人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占用山林属于侵犯私人财产权。然而,修路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如交通便利和经济发展。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占用的合理性、补偿措施和公共利益的权重。在实践中,通常会要求占用方与被占用方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以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如此,可以在修路时妥善处理占用他人山林的问题,避免构成侵权行为。
结语
在征地补偿方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确保被征地农民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应足额、及时,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同时,对于修路时占用他人山林的问题,应综合考虑私人财产权和公共利益,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以平衡各方利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四章建设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利用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