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二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二级工伤职工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原工作岗位,享受补助金和津贴。如需要生活护理,可按月获得生活护理费。若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会补足差额。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不同标准的一次性补助金和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贺州市二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5个月;
2、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
3、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工伤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的待遇。其中,如果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话,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按照贺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需要注意,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结语
根据贺州市的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25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其他费用如治疗费、住院费等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鉴定为二级工伤的职工可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原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需要特别注意,如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同时,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也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退休后,伤残津贴停发,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此外,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需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