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对申请予以公布的规定。
一、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即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先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者,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予以公开,并在一定期限以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或自行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授予专利权。
二、根据本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以后,首先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这里讲的初步审查亦称形式审查,是指专利管理机关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主要审查两个方面:
1、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2、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申请,应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同时,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公布的内容主要是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的专利申请文件。公布专利申请的方式,各国规定不同。我国采用的是在专利公报上登载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记载的事项和发明的摘要,另外还出版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单行本,允许公众查阅。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由于该发明还没有经过实质审查,还不能确定其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因此,他人实施早期公开的申请中的发明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不能认为是侵权。但同时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人实行临时保护,即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对于不支付适当费用的使用人,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权授予后,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