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应如何认定,以及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但无法清偿债务,或因财产无法变现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可认定其无债务偿还能力。民间借贷的利息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不得约定计算复利,对于无利息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视为不支付利息。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债务人应该怎么认定无力偿还
1、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有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不能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时,可以认定不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结语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债务人资金严重不足、财产无法变现等情形下无法清偿债务,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债务时,可认定其无债务偿还能力。民间借贷的利息应根据合同约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