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时,以实际履行为准,属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无约定则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违约方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免除履行责任。合同成立后,若已实际履行则表示合同已生效,纠纷管辖应根据实际履行地确定。
法律分析
一、合同实际履行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合同实际履行与签订时不一致时,以实际履行为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有法律条文直接套用的。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而双方都不表示反对并且已经都实际履行了,就应当属于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二、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实际履行使合同生效条件发生变更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483条、第484条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即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159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条件,在条件满足时才能生效,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那么这一行为表明双方已就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也就是合同已经生效。
合同成立之后,但不一定会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违反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都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而由此而发生的一些纠纷,在选择管辖法院的时候,应当是根据实际履行地来确定。
结语
在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实际履行为准,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按双方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实际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